更新时间:2023-10-16
司法拘押是拘押的一种。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容许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那么司法拘押如何继续执行?司法拘押的情形有哪些?回来小编一起往下看。1、不应由主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明确提出意见,呈报本法院院长审查批准后; 2、制作《拘押决定书》,递司法警察继续执行。继续执行拘押时,继续执行人员要向被拘押人索取并递交《拘押决定书》。被拘押人由人民法院递公安机关看守。
拘押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押人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上告的,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人驳回。但驳回期间,不暂停要求的继续执行。
在拘押期间,被拘押人否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提早中止拘押。司法拘押的情形有哪些行为人有如下几种情况的,可以对其展开司法拘押: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接受或者阻碍继续执行的; (2)假造、隐蔽、吞噬证据的; (3)勾结、贿买、威逼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制止证人出庭作证的; (4)隐蔽、移往、卖掉、损毁已被查禁、扣留、失效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人民院工作人员继续执行职务或者妨碍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予人、协助执行人羞辱、毁谤、诬告、打伤或者打击报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司法拘押的期限司法拘押又称作民事拘押,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审判活动长时间展开, 对实行了相当严重妨碍诉讼活动的人,采行容许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享有司法拘押的决定权。
拘押的期限为15日以下。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押的人,指出必须被捕的,应该在拘押后的三日以内,呈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后。
在类似情况下,呈交审查批准后的时间可以缩短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根本性指控分子,呈交审查批准后的时间可以缩短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该自收到公安机关呈交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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